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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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财经大学教代会规程

    【日期:2014-09-26】

    山西财经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 00481 8日二届二次“双代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为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根本任务的完成和各项具体目标的落实。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方案、决算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学校的公有住房出售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等。

    4、评议监督权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其提出表扬、批评和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要在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工代表,并由教代会(或校工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二)学校行政和教代会各工作机构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表决。

    第七条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院(系)、后勤集团等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条学校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校行政、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校党委批准,可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学校教代会设常设主席团,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由大会筹备领导组从本届代表中推选有较强议事能力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干部、各代表团团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常设主席团工作。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常设主席团的职责和职权:

    1、教代代会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监督保证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3、审理应该在教代会上公开的有关事项;

    4、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论证;

    5、组织代表巡视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决定和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6、就教代会工作的有关重要内容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

    议;

    7、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8、常设主席团对教代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负责向校党委呈送召开教代会的报告,由校党委决定并批复教代会的换届和召开: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要议题。

    第十三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每次大会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的办复,并由提案审理委员会负责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教代会以一个或几个学院(系、处、室)等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1E副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讨沦,负责收集代表的提案和建议;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住房管理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教职工参加。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提名,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及其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定、决议和办复代表提案的情况;办理教代会及其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起草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及大会有关文件;建议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提请常设主席团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向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负责代表的培训,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负责教代会及其常设主席团会议文件及材料的归档立卷工作。

    (七)处理教代会及其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凡享有公民权的我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以学院(系、部门)等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先进性,其构成要充分体现以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教职工队伍的特点,并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一般干部和工人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40%。其中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专兼职工会干部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按规定以选区分配。选区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划分。学校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第二十二条各分工会在所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代表条件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多于应选代表人数1-2名的预选候选人名单,在教职工大会上进行预选,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报教代会筹备领导组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正式选举。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得票数超过应参加选举教职工的半数方可当选。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经审查合格后正式批复,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同时换届和召开,选举代表时应保证所选代表的双重身份。

    第二十四条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因外出上学、服务等原因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自行终止。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监督。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决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按照代表比例不变的原则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正式选举代表相同。各单位(分工会)每年要召开1-2次代表座谈会。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列席大会。学校各单位不是代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人会。列席和特邀的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代表的权利

    1、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代表有权参加检查各单位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校(院、系)务公开的活动。

    3、代表有权通过工会、教代会和校领导对学校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4、代表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代表有权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代表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七条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学校稳定。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4、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模范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6、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成绩。

    7、积极支持本单位领导的工作, 每年最少要提交1-2

    份提案或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8、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六章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换届前,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组。

    筹备领导组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其主要任务是:

    1、起草筹备召开教代会的通知和筹备工作方案。

    2、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3、提出大会常设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4、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5、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6、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准备大会文字材料。

    7、提出大会经费预算。

    8、其它。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换届时的第一阶段预备会议由筹备

    领导组主持,第二阶段预备会议由大会常设主席团主持,全

    体正式代表参加。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有:

    1、听取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及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本次教代会大会议程和日程;

    4、通过大会常设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5、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通过和决定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大会期间常设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组织、主持大会及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大会常设主席团可根据会议工作的需要,

    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组成人选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可根据其职能设立办公、组织、宣传、会务、资料等工作小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担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正式会议和届中的例会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持。与会代表达到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宣布开会。大会的主要议题是:

    1、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2、审议学校财务及有关方面的工作报告:

    3、确认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常设主席团所决定的重大问题;

    4、其它需要教代会审议或讨论的有关事宜。

    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征求意见稿)至少丁-会前一个月印发给各单位,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后作为讨论稿子会前15天发到代表手中,征求代表意见后,方可提交教代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规程》经教代会讨沦通过后实行。

    1999年我校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