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晋工教字[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应当全面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联席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代表巡视等工作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组织规则
第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人数在八十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建立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不足八十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规则等,与教代会相同。
第九条 学校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条 校工会负责向校党委呈送召开教代会的报告,由校党委决定并批复教代会的换届和召开,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要议题。
第十一条 校工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的议题,并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在闭会期间研究决定需要由主席团研究决定的有关事宜。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领导、群团组织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结果,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选举、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每次大会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的办复,并由提案审理委员会负责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住房管理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提名,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人数在1001人至30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15%。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名额应至少多于应选代表的1/5。选举代表时必须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2/3以上人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一个或几个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正副团长。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少数民族教师和工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
教代会代表的工作应当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提案或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离岗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违纪、违法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教代会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以及未能发挥教代会代表作用的,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备案、公布,并经下次教代会确认。
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的代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定数量的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离退休的领导干部、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特邀和列席代表的数量和人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确定,数量不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1/5。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按如下规定进行筹备:
(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要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组,大会筹备工作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负责。
教代会筹备领导组一般由党、政、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筹备领导组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机构。
教代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承办。
(二)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筹备领导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草案。
(三)大会召开前筹备领导组(首届或换届时)或工会依据教代会职权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提出大会议程、日程;编制大会经费与预算。
(四)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听取、审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草案。
(五)征集提案。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个月左右,向教代会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有2名代表,也可以代表团(组)的名义集体提出。
(六)需提交大会听取、审议、讨论通过的工作报告及文件草案,在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交由教代会代表征求意见,并就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报告和文件草案的修改和完善。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
(八)学校党委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会议召开通
知。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按如下规定召开预备会议:
(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预备会由教代会筹备组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由主席团主持召开。
(二)预备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参加。
(三)预备会主要任务是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通过大会议程;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四)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正式会议的内容与报告。
(一)教代会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校长作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2、学校有关领导作《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报告》;
3、学校有关领导作专项工作报告,或专题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
4、提案工作委员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5、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
6、主席团召开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提出各项议案的修改意见;
7、根据有关规定和安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可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8、对报告和议案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二)教代会结束后,学校党委、工会分别向上级党委、工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组织开展如下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二)督促提案落实工作。组织优秀提案、优秀代表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进行评比,由学校给予表彰。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及音像资料;有关提案工作的档案;代表团长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活动记录等,工会要做好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校行政、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校党委批准,可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并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或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除承担在上文中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二)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山西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