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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5-12-25】

    山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山西财经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在职教授(40周岁以下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为副教授)及其它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0周岁以下的委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学术委员会实行席位制。原则上,每个设教师岗位的学院有1人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双肩挑”人员占教师岗位所在学院席位)。

    必要时,学校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院、有关部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校党委研究确定候选人,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后,在缺额单位、部门增补,人选由缺额单位、部门民主推荐,经校党委研究、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研究、校长提名候选人,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学院、研究院设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及委员的任职条件、聘任、去职,原则上执行本章程第四、五、七、八条的规定;委员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学院、有关部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校党委研究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最多兼任2个专门委员会委员。

    各学院分委员会由本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可为5-11人的单数;委员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本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可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去职。

    各研究院分委员会由本研究院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特邀委员组成,人数可为5-11人的单数;委员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本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校党委研究确定,由校长聘任,可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去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处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学科建设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办公室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学术评价委员会在科研处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人事处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生学院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科研处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本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本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特邀委员在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专门学术事项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科、专业及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授权学科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制订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学校预算决算中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对外开展重大学科建设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五)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评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二)评定对外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三)评定对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评定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五)对学校制订与科研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六)对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七)对学校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对学校对外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九)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授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审或推荐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

    (二)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对制订与专业技术人员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出授予学位(学士、硕士、博士)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四)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评定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审议推荐省级和国家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七)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有关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定学校教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二)评定自主设立各类教学研究项目以及教学奖项等;

    (三)对制订与教学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五)对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六)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提出咨询意见;

    (七)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本学院、研究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位评定、教学指导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应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各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各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各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各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各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各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七条  各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本委员会的终局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没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的决定,即为学术委员会的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中,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复议,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校党委、校行政交由各委员会审议、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各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审议、咨询意见,供校党委、校行政决策参考。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发展、学术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学风建设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发展、学术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学风建设等分别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本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各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本学院或科研机构整体的学科发展、学术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学风建设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本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晋财大〔2005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