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大党〔2015〕43号
关于印发《山西财经大学章程》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群各部门;各学院、部、处、室,教辅及直属单位,科研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章程》业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 山西财经大学
2015年11月9日
山西财经大学章程
序 言
山西财经大学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干学科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前身是1951年开始相继创建的山西省银行干部学校、财政干部学校、商业干部学校、供销合作干部学校和粮食干部学校,1958年9月五所干部学校合并成立山西财经学院,隶属山西省政府领导。1978年9月划归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1982年2月划归商业部领导,1993年1月划归国内贸易部领导,1996年1月重新划归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1984年12月,在山西财经学院分校和山西大学分校的基础上成立山西经济管理学院,隶属山西省政府领导。1997年10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山西财经学院和山西经济管理学院合并组建山西财经大学,实行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共建共管的办学管理体制。1999年10月后,山西财经大学归山西省政府领导。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坚持依法自主办学,促进科学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山西财经大学(简称:“山西财大”)
英文名称: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简称:SXUFE)
学校网址:http://www.sxufe.edu.cn/
中文域名:山西财经大学.公益
英文域名:sxufe.edu.cn或sxufe.cn
学校代码:10125
第二条 学校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分为坞城校区(校总部:太原市坞城路696号)、迎泽校区(太原市南内环街135号)、平阳校区(太原市平阳路西二巷25号)三个校区办学。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坚持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根本,坚持以党的建设为政治保障,致力于把学校办成学科优势明显、特色显著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财经大学。
第四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与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保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四)依照专业目录,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给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等相应学位。
(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调整工资分配,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高等教育各项职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类型,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学校学历教育坚持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方针,不断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水平。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中外合作教育、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七条 依法依规颁发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分为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和办学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适度招收留学生,并对留学生实施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 根据政府、企事业组织和个人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学历或非学历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对有关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科技进步、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专业特色优势,积极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积极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积极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开展协作和交流,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国外先进思想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育人氛围。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主要履行领导、决策和宏观管理职能,学院主要履行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职能。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党、政领导班子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需要学校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程序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院长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维护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其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改革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实行席位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党委研究、校长提名候选人,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院、有关部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校党委研究确定候选人,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学院、研究院设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加强制度建设,推行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十三条 做好民主党派工作,发挥民主党派作用,加强党外人士队伍建设,支持他们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章 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
第四十四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四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十六条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鼓励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改革与实践。
第四十七条 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提升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健全实践教学制度,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十九条 重视和加强教研室、实验室、导师组建设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发挥教研室、实验室、导师组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条 实行校院两级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和教学评估制度,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一条 依法严格执行各学历层次学业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等制度。在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实行以弹性学制和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要求,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五十三条 加强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建设,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积极服务学校教学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和龙头,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努力形成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为主要内容的学科体系,并以此带动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第五十五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的变化,按照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根据学科发展特点,分层建设、稳步推进,提升学科建设质量,提高优势学科核心竞争力。
第五十六条 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科技人才战略,努力培养和扶持一批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教师实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获取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参与和监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对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从业能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把握双聘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外请教师的条件和程序,对其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各类、各层次受教育者。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宽松的学习环境,以及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文化体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项目;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等活动;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通过合理途径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相关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在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学校预算,年度末编制学校决算,并报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办学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为辅。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资金和政策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校内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保障,不断提高保障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利用后勤服务保障设施,加强校园环境和文化建设,加强后勤效能建设和保障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建设,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二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四条 山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和校友捐赠的主体。学校鼓励捐资助学,增加办学资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尊重捐赠人意愿管理捐赠项目和使用捐赠经费。
第八十五条 山西财经大学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山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各类理事会理事(监事)。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并向杰出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友事务。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修德立信、博学求真。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
山西财经大学校徽总体设计为圆形标志,基准色调为绿色,象征学校的勃勃生机和活力。校徽圆形轮廓内部由“C”和“J”两个字母变形而来,二者组合成为一个“S”形。“C”和“J”是“财经”二字的第一个字母,“S”是“山西”的第一个字母。此图形象征教与学、师与生之间的互动,相辅相成。“J”的变形犹如一个跳跃飞舞的人,托起新世纪的太阳,表达了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小圆中的横道表示水波,寓意财经大学是知识的海洋,莘莘学子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校名为立体感图形,中心图形为渐变的立体感图形,凸显学校昂扬向上的发展态势。校名为红色调,象征财大富有热情、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蕴含着学校事业的发达与昌盛。校徽下半部分为弧形英文校名,表示学校面向世界的国际交流与交往。
第八十八条 校庆日:10月6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学校予以公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章程的修订,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财经大学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