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西省“圣雪绒杯”羽毛球锦标赛
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山西省羽毛球协会
太原奥力乒羽俱乐部
三、冠名单位
上海圣雪绒羊绒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办事处
四、支持单位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泉州领道工贸有限公司
五、比赛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1年12月 16日—18日
地点:太原奥力乒羽俱乐部
六、竞赛项目
(一)团体比赛(三场制)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
(二)单项比赛
A组:60岁以上组(含60岁):男子双打
B组:45岁以上组(45岁-59岁):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C组:45岁以下组(19岁-44岁):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七、参加单位
各市体育局、羽毛球协会、省直机关有关单位、各行业体协、国资委所属企业、山西省各商业银行、有关民营大型企业,各羽毛球俱乐部。
八、运动员资格及参赛办法
(一)报名运动员必须为1993年以前出生的持有山西省公安机关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者。
(二)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行业组队。各市报名队员必须持有本市的单位工作证;省直机关、国资委系统、山西省各商业银行、有关民营大型企业以及其它各队报名队员必须持有该系统所属单位工作证;各俱乐部的参赛队员必须持有本俱乐部会员证或证明。
(三)每支代表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1名,男子团体可报运动员5-6名;女子团体可报运动员4-5名;单项赛报名人数不限,每人可报两项。
(四)参加团体比赛的运动员,可兼报单项比赛。
(五)各参赛队须自行为参赛运动员办理比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者不允许参加比赛。
(六)凡在原国家体委或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注册过的羽毛球运动员,团体赛每队限报男、女各一名;在单项赛中,两名注册过的运动员不得配对参加双打比赛。
九、参赛报名费
(一)参加比赛的男、女各队需交纳报名费:团体500元,单项100元。
(二)各代表队缴纳违纪押金500元。若有报名不参赛或不服从裁判等违纪现象,则扣除;若无违纪现象,比赛结束后如数退还。
(三)各代表队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自理。
十、比赛办法
(一)根据报名队伍和报名人数决定比赛办法。
(二)男子团体采用双、双、单的比赛顺序,女子团体采用单、双、单的比赛顺序。
(三)团体赛不能兼项。
(四)团体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分组单循环(打满三场),第二阶段淘汰附加赛决出名次(三场两胜)。
(五)比赛规则采用中国羽协最新审定的《羽毛球竞赛规则》;规则与规程不符时,按规程执行。
(六)计分方法采用每局21分制,三局两胜。
(七)临场裁判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决赛采用一人制,半决赛、决赛采用三人制。
(八)比赛中运动员应服从裁判,如有异议可通过裁判员向裁判长提出。裁判长裁决为最终裁决。对裁判长的裁决有异议者,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比赛中断5分钟以上者,按罢赛处理,取消该队本场比赛资格。
(九)比赛用球由大会提供领道牌比赛用球。
十一、录取名次及奖励
(一)各项目均录取前八名。
(二)获得各单项赛第一至第三的运动员,分别给予奖励
和证书,获各单项第四至第八的运动员颁发纪念品及证书。
(三)获团体赛前八名运动队(员)颁发奖杯和证书。
(四)获得团体、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将颁发中国羽毛球业余一级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得团体、单项比赛第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将颁发中国羽毛球业余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
(五)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男、女各两支队)。
十二、报名、报到及领队会
(一)各参赛队请将报名表于11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邮箱,或将报名表加盖公章后邮寄或传真至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二)抽签会定于12月6日下午15:00在太原奥力乒羽俱乐部二楼会议室召开,未到者由组委会人员代抽。
(三)报到时各参赛队运动员必须持有第二代身份证、工作证、会员证和人身意外保险证明。
(四)裁判员于2011年12月15日下午17:00前报到。各参赛队务于12月15日16:00前报到,并于当日17:00在太原奥力乒羽俱乐部二楼会议室召开组委会及裁判长、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
报到地点:太原奥力乒羽俱乐部
地 址:太原市新晋祠路甲19号(省农展馆院南展厅)
报名及联系方式:
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
电 话:0351-7686574 传 真:0351-7067861
联系人:杨卫华 13303515448 赵月芳 13835158618
电子邮箱:sxba_ywh@hotmail.com
地 址:太原市体育路7号 邮 编:030012
太原奥力乒羽俱乐部
电 话:0351-6873002 13935123711
联系人:李国喜
十三、为了严肃赛风赛纪,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对在比赛中弄虚作假、无理取闹、拖延比赛、干扰比赛、罢赛等行为的参赛队,大会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扣除纪律保证金、取消比赛资格、比赛成绩等处罚。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五、本规程解释权属于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