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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小平:党与群众团体

    【日期:2017-07-29】

    所谓群众团体的独立性,是在组织意义上讲的,在政治上必须保障其在党的政治领导之下。党对群众团体,应加强其政治领导,不应在组织上去包办。群众团体的工作,应由群众团体自己去讨论和执行。党对群众团体的政治领导,也不能直接下政治命令,而是经过党团去实现。过去各地对群众团体的认识是不清楚的,一般是包办与放松政治领导两个毛病都有的,今后应加纠正。同时,在提出群众团体的组织独立性时,又要防止群众团体脱离党的政治领导的倾向,防止党团脱离党的领导的闹 独立性的倾向。

    今后的群众运动,应做到由群众团体特别是农会去出面领导,党务工作干部、军事工作干部去从事群众运动时,可以群众团体面目出现,或经过群众团体的介绍。只有这样,才能培养起群众自身的组织观念,培养群众团体的威信,也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群众的领袖。

    同时,党对群众运动的指导必须加强,要派遣很好的与群众有联系的干部到群众团体去作负责工作,特别要注意提高下层群众团体的工作能力。对于各种群众团体,不可能加以平均的注意,今天应特别加强党对农会工作的领导,首先健全农会的组织和生活。

    各救国会组织在区以上仍采取救国联合会的形式,不必变动,但在村一般应分开组织。上级救联人数尽量减少,把干部充实到下层去。

    群众团体的经费,应逐渐做到自给,政府给以足够的津贴。今后群众团体的经济开支,可以自己负责,不必由政府审核。

    党应用最大努力去培养大大小小的群众领袖,要知道群众领袖是最值得珍贵的,没有他们是不能支持最困难的斗争的。

    根据(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刊印

    注:这是邓小乎同志在中共中央太行分局高级干部会议上所作结沦的一部分。